第一条 商品车质损管理
1、范围:所有物流质损商品车,即:A、B、C三类。
(1)A类质损商品车:即报废车。指已无修理价值或经上海大众、通用及格生产主机厂质量部门认定予以报废的事故车。
(2)B类质损商品车:即降价车。指有修理价值,经上海大众和上海通用及格主机厂特约维修站修理后,能达到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物流质损商品车。
(3)C类质损商品车:指除A类和B类质损商品车范围外的一般性物流质损商品车。
2、处理流程:
1、因个人或物流原因发生商品车事故,当事人应及时向部门主管领导报告。
2、由部门主管领导汇同上级质量部门对事故车进行勘察确认,若被认定为A、B类事故车,经公司领导审核后在24小时内上报事故报告。
(驾驶员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一般性物流原因商品车质类),在交接签单后必须将质量交接单复印件交财务部和质量部留存方可报帐。
第二条、事故赔偿
1、肇事驾驶员必须作出书面检查,并接受安全培训和训诫。
2、全责、主责事故当事人按事故总费用的20%进行赔偿,次责事故当事人按事故总费用的10%进行赔偿。有责事故进入保险理赔以外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无责事故损失由公司承担。
3、一般性事故,责任人以现金形式交纳赔偿金后即可上岗。
4、交通事故发生后,预计结案时间超过15天的,只造成物损的责任人预交5000元赔偿金后可以继续上岗,造成人伤事故的责任人预交10000元赔偿金后可以继续上岗。
5、重大交通事故(亡人事故、事故总费用超过10万元或净损失在3万元以上)的当事人除按规定对事故进行赔偿外,一律停职。
6、事故责任人如不接受检查、训诫、培训、处罚和公司安排的,予以停职。
第三条、质损赔偿
1、发生商品车质损事故后,由责任驾驶员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赔偿标准见下表)。
质损修理费 |
赔偿标准 |
备注 |
500元以下(含) |
全额 |
|
500元以上的 |
20% |
|
A类事故车(辆) |
10000 |
通用,大众及其它10万以上车型 |
B类事故车(辆) |
3000 |
通用,大众及其它10万以上车型 |
10万元以下的AB事故车(辆) |
8000-2000 |
含微型面包车 |
2、责任人必须以现金形式赔付或上缴赔偿金后方可安排重新上岗。一次事故导致两辆商品车降价的,除按规定标准赔偿外,对主责以上责任人予以辞退。
3、驾驶员未能按指定目的地将商品车(货物)送达所造成的费用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包括补偿违约金、运输费用、处罚费用等)。
4、 因质损商品车(货物)而引发的其它费用,包括商品车(货物)往返运输费用、人员出差费用、延误罚款由责任人承担。
5、质损类型和程度的判定以客户或上汽大众有关部门的判定为准。
第四条、其他赔偿
损坏公司财物,遗失或损坏由个人保管使用的各类票据、证件、附件、设备等财物,由责任人照价赔偿。丢失无法补换的证件、牌照,由责任人赔偿